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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守住钱袋子,过好幸福
时间:2024-01-31 10:04 来源:建融基金
年终岁末,春节将至,各类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我们结合司法机关近期公布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为社会公众揭示非法集资的常用套路和手段,请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并提醒周边亲朋好友,自觉防范和远离非法集资陷阱,不做下一个受害者,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
 
案例一:以小恩惠蒙骗老年群体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刘某等人承租某养老生活馆,通过街边派发宣传单,免费送大米、鸡蛋和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以老年人为主的群体进店,再通过日常的慰问关心让老年人放下警惕,引诱老年人在馆内或者外出旅游时进行集中上课。刘某等人在课上谎称其公司实力雄厚,对外有大额投资可得丰厚回报,并以返本付息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办理会员。同时,刘某等人还以先交钱先竞得的“抢福利”模式、老会员介绍新会员入会可获得奖励、宣称名额有限等方式蒙骗更多老年人急于投资入会。经审计,刘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吸收资金120万余元,未退回资金1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风险提示】
老年人群体是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重点目标群体,本案被告人所采取的免费送礼品、免费旅游、日常慰问关心、集中上课宣传等方式是犯罪分子常用的非法集资手段。老年人看中了他们给的利息,他们打的却是养老金的主意。在此我们提醒老年群体,高回报肯定伴随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小恩惠打动,警惕“保本付息”之类的诱饵,不要抱侥幸心理,不要跟风投资,不要涉猎自己毫无认知的投资领域,更不要轻易签订各类合同。投资理财方面可以多和子女商量,也可以咨询专业机构。
 
案例二:在网络上假冒基金公司
以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注资
【基本案情】
2017年起,郑某伙同周某等人搭建“德金国际”“中辉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仿照正规基金平台,设置了产品买卖、支付提现、客服投诉等全部功能,但平台实际上不能进行任何基金投资活动,郑某可以通过后台控制基金指数涨跌操控投资人盈亏。郑某招募大量代理商、业务员,使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以投资基金理财产品为名吸引投资者。业务员冒充基金经理、投资顾问等身份,向被害人发送虚假投资盈利截图营造投资回报丰厚假象,诱骗被害人注册、充值、交易,最终以收取高额手续费、控制期货类基金指数涨跌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款。被害人投资款均转入郑某实际控制账户,并未进行任何真实的基金投资活动。郑某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郑某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等37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也开始在网络空间活跃起来,呈现出手段隐蔽、传播迅速、涉及面广的特点。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在互联网上建立虚假基金交易平台,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非法集资活动,提醒广大公众要注意查看该投资机构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并核实真伪,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避免通过无任何资质的投资渠道进行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三:以“数字货币”投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起,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通过举办投资宣讲会以及在微信群发布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虚构的EOS币、GBFA社区币、GBFA生态币和CNCC币付宝等数字货币有高额静态收益、发展下线有直推奖和管理奖等信息,利诱社会公众通过线下向其转账的方式参与“数字货币”投资。至案发时,徐某以上述方式非法集资致使投资人损失近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风险提示】
本案被告人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名诱骗公众投资,严重侵害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扰乱我国的货币管理和金融监管秩序。根据2017年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国家明确禁止交易平台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否则将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惩处。我国虚拟货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需要转账投资虚拟数字货币的,大家都要提高警惕,避免受骗,要保持理性投资观念,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相信任何一夜暴富的神话,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共同守护幸福生活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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